以目前香港嘅法例,只有男先可以係強姦犯,女先可以係受害者,而Intention係從男嘅主觀角度去出發,姐係佢只要真誠地認為女嘅比左consent,就可以脫罪。成件事,只係保護女人,但同時亦只從男性角度審視罪行,都幾父權。
依家香港嘅改革,係倡議緊加入肛交、口交等行為列入強姦罪,令男性都可以係強姦受害者,受法律保障。另外,倡議將人造性器官都包括在法例內,可保障埋變性人。無變嘅係,男性陰莖仍然被視為強姦嘅唯一施害物,而非任何其他物件。
某d國家例如德國,已經將其他物件嘅抽插都定義為強姦,香港究竟係咪要行呢一步?拿,我就覺得用其他物件插入可以屬於襲擊/謀殺/傷人等等,畢竟it’s more violent than sexual。就算將以物件抽插嘅行為「降格」定義為「非禮」,最高刑期都有10年,唔輕的。相反,如果將一切同性器官有關嘅暴力行為都定義為強姦,似乎係模糊左焦點而唔係empower左受害者,陪審團喺對「強姦」嘅定義未能以常理理解時,對於案情嘅理解都可能會有誤差。
再者,我地可以思考嘅係,強姦受害人受嘅傷害唔係黎自性,而係黎自暴力同被剝奪自主。Every thing is about sex but sex itself, sex is about power.
反而我會諗,到底女人可唔可以係強姦(唔單止性暴力)中嘅施害者?如果真係唔得,平權L係咪應該接受強姦罪作為只係懲罰男性嘅一條罪?究竟女人係唔係biologically 就必定喺性方面處於弱勢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