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,香港法例仍然只限定一男一女 (根據出生時嘅性別)先可以結婚,但變性人W案例,已經某程度上令變性人擁有婚姻嘅權利(以變性後嘅性別,與異性結婚)。點解我話「某程度上」呢?

因為法庭對變性人嘅定義係十分嚴格,雖然判詞提到法庭可以case by case咁考慮一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上變性嘅定義,包括其身體狀況、精神評估、社交行為評估等。但其實判詞都多次強調變性手術「無可逆轉」嘅特質,並以此作為「特許」變性人結婚嘅最強依據:因為變性手術過程痛苦艱鉅、而且無可逆轉,所以假如不承認該人變性後之性別,即係完全剝奪變性人婚姻嘅權利。

即係話,未有完成完整變性手術嘅變性人,喺法律上佢嘅權利仍然係模糊嘅。咁有咩問題呢?

問題就係,唔係所有變性人,都能夠負擔同承受整個變性手術。呢段短片,只係顯示到男變女嘅過程,已經足以見到係幾高風險同複雜嘅手術。至於女變男,根據早前立法會嘅修訂草案(不獲通過),佢地仲會要求要建構某程度上運作到嘅陰莖,比男變女難度更高。其實,好多變性人根本毋需亦不能接受完整嘅變性手術,食荷爾蒙、做部分手術,已經唔係易事。

締結家庭係基本人權,而香港好多權利上嘅風氣或法例都相對不完整,到底幾時先能進一步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