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時候睇一d有關罪案和法庭的新聞,提到疑犯脫罪、獲得上訴機會等,總有不少人會留言話法治已死、無公義、「點解咁都可以告唔入」,並且得到上千人按讚認同。
但其實,疑犯脫罪正正彰顯了香港的法治和對人權的保障,不會胡亂剝奪人民嘅自由。
比如說,最近有南亞裔疑犯被控傷人,但證據不足(證人口供不一、無法確認影片中人身分等),案情有合理疑點,成功脫罪乃合情合理。如果證據不足、證人口供有矛盾,亦能入罪,那才是一個不公義的人治法庭。
又例如,一個新移民近日得到上訴機會,重審謀殺案,原因是法官誤導了陪審團,有關疑犯憤怒的情緒對案情的重要性。
好多人留言,「原來嬲就可以殺人!無天理!」睇到呢d見解,真係好無奈。
謀殺係指有預謀地非法殺害他人,但如果被告因被「激怒 (provoked)至喪失自我控制」而犯案,根據香港法例339章第4條同普通法,的確是可以由謀殺下降為誤殺的,對刑期也有影響。再者,「激怒」在法律上的定義和舉證要求是十分複雜嚴謹的,不是單純的「好嬲」就可以了事。重審,並唔代表「嬲就可以殺人」,而係維持整個司法制度嘅一貫性,依法審案,保護每一個市民。
我地只係人,唔係神,我地永遠唔知疑犯有無真係犯案,唔可以「覺得佢有罪」就定罪,一定要依足程序、交足證據、跟足法律去判案,先盡可能地達致到公義,呢點亦係法治精神重要嘅一環。
蘋果日報、東方日報呢d,特別中意加d標籤落新聞度,強調咩「南亞裔」、「新移民」、「本土派」,對案情繪形繪色,想讀者一見到就鬧。我認為,盡責嘅傳媒可以少d激起普通市民嘅情緒同分歧,多d解釋翻個事實同個制度嘅意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