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半年前少女醉後於公廁被強暴後,今次少女被劫姦,再次引來熱話。對受害者的連番奚落、侮辱、恥笑,種種本末倒置又自以為是偵探嘅留言固然令人沮喪,但blame the victim背後嘅思維,即少女有責任「保護自己」,並唔係毫無道理、毫無討論價值的。
世途險惡,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嘅需要,呢點當然無容置疑。女性體格一般較男性弱,亦係事實,但能否因此引伸到弱者必然有「保護自己」嘅「責任」呢?
首先,要釐清乜嘢為之「責任」。責任,係講緊一個人需要去「作為」(例:父母有責任照顧兒女)或者「不作為」(例:市民有責任不亂拋垃圾),而假設當事人沒有將責任實踐,佢有必要嘅後果需要承擔,不論係明文罰則,及/或道德譴責。(例:不照顧兒女嘅父母會被社會唾罵,嚴重者可能觸犯《疏忽照顧兒童》嘅法例。)
同時,一般責任嘅難度,應該係正常人能合理地做到(例:不會有「不能隨地甩頭髮」嘅法例或責任),而由於責任嘅受眾係社會(犧牲一點個人利益,換取更大嘅整體利益),所以,責任嘅基準,都會因社會而異。
責任嘅另一面,係保障同Certainty(肯定性)例如,只要你不亂拋垃圾,就必定不會被控以「亂拋垃圾」之罪。
喺性罪行嘅背景下,如果講受害人有「保護自己嘅責任」,意思應該係受害人或潛在嘅受害人,需要去做或不做一些行為,否則就需要受到懲罰或譴責。假如呢d責任係得到實踐,當事人理應必定不會受罰(除非有非常特殊嘅例外情況)。
講完責任,我地再睇睇,喺性罪行嘅context下,「保護自己」為何物。
1. 衣著密實?外國已經有無數個研究與實例顯示,衣著與性罪行無直接關係。
好多時,受害人都係穿著非常普通嘅服飾,例如長牛仔褲、Hoodie衛衣。所以,認為衣著係性罪行嘅誘因,只係一個誤解。
更值一提嘅係,強姦犯好多時並唔係單為性慾而犯罪,而係為得到操控他人嘅快感。It’s not about sex, it’s about power.
將性罪行與性慾掛鉤、再將性慾歸咎於衣著,絕對係粗疏得很嘅假設。認為「適當嘅衣著」可以防止性罪行,起保護作用,更係天大嘅誤會。
意識形態上,衣著與許可 (consent) 根本毫無關連。難道男人著背心短褲去跑步,或者赤裸上身,又代表佢可以比人強行插屎忽? 但何解去到女性嘅衣著,成件事又咁難明呢?歸根究底,又係將女性大程度地視為sex object嘅風氣,認定左女人嘅一舉一動都同「性」掛鉤。隨住社會進步,女性逐漸更被視為「人」,有自由有思想、有能力,呢種風氣亦不應再存在。No matter how I dress, I am not asking for it.
2. 有男伴陪同?既然某班人嘅思維同印度無分別,咁我就講下印度。
之前有個印度case,成班麻甩佬光天化日下打死左個男朋友,再輪姦個女仔。可見,如果唔解決治安問題,唔從教育入手,即使有人陪同,亦非絕對「安全」。
香港唔係印度,的確唔洗講到咁極端,但更值得注意嘅係,香港絕大多數嘅強姦案例中,犯人都係認識受害人嘅,即係話,你叫一個男伴保護你,但個男伴可能就係個色魔。如果不幸因此發生,係咪又要再怪個受害人交友不慎/生錯屋企?吉野家案嘅受害人,又係咪唔應該返工?女仔又係咪喺屋企都要24小時搵人保護,以免受獸父侵犯?注意,性罪行受害人可以係任何性別,唔係限於女生。
「人多好辦事」並唔係真理。有無人陪,對會否觸發性罪行並無直接關係。再講,假設有信得過嘅人,喺香港嘅經濟結構、工作環境下,要人貼身陪伴,又是否時時可行呢?如果非「不為」,而係「不能」,又如何能成為怪責受害人嘅原因?
3. 唔好醉酒?唔好夜歸?唔好獨行?唔好呢樣嗰樣?
無錯,喺某d情境下,多項因素加加埋埋,係人(無分性別)都會處於一個較脆弱(vulnerable) 嘅狀態,容易被乘虛而入。例如,如果你喺中國飲醉酒,咁啱無人陪,咁啱又黑又剩,你醒翻可能都無曬心肝脾肺腎。
呢類叫人唔好乜乜物物嘅建議,只係general到不能再general嘅基本做人安全守則,亦姐係廢話。「精明」嘅人當然會儘量避免呢d身陷「危機」,而其實大部分人大部分時間都已經係做緊保護自己嘅基本防範。但原來性罪行嘅「危機」無處不在,防不勝防,唔好彩嘅,一次「蠢」左,甚至做曬所謂防範,都可以出事。而佢嘅不智,如有,道德上頂多係疏忽,再配合好多嘅不幸,並不應延伸到佢「抵死」、「有錯」。
由上述三點可見,其實一般人以為能夠「保護自己」嘅措施,與防止性罪行並無直接關係。又,所謂「保護自己」要去到幾盡呢?黑布蒙面?全民請保鑣?宵禁?完全唔出街?聯繫翻文初所提及「責任嘅實踐基準,需要受社會大眾所接受」,咁呢d措施,又係咪香港大眾能夠接受?係咪犧牲左自由、負上左所謂責任,就很能夠避免傷害,或令社會有更大嘅益處?
上面都講過,強姦犯要搞你,你衣著密實有人陪光天化日,佢都可以搞你,甚至,搞你嘅可能就係你身邊嘅人。睇翻過往嘅案例,強姦可以發生係唔同時間、唔同場所、唔同宗教既地方、唔同樣貌身材年紀既人身上,因此即使一個女子唔出夜街包到實唔識男仔,都可以被強姦。
Blame the victim最大嘅弊端,係合理化 (justify) 犯罪行為,將犯罪者應承受嘅指控與批判,轉嫁受害人,鹵莽地假定受害人無保護自己(亦假定佢因此有錯),更錯誤到地假定受害人有絕對能力預防侵害。咁樣不但對受害人不公同二次傷害,亦係模糊焦點,漠視問題癥結:即治安、教育同罪犯心態問題,甚至變相鼓勵犯罪。所謂嘅「保護自己」,不但係沒有標準嘅空談,到頭來,實際效果只會係不斷收窄大眾,尤其女性,應享有嘅生活空間,加劇性別間嘅不平等,而唔會真正避免到不幸發生。
延續翻責任嘅定義,我就當即使受害人有任何保護自己嘅「責任」可言,當傷害已經造成,即係受害人經已比人性侵犯左,咁佢已經全數承擔左個所謂「後果」、「懲罰」,佢所謂要負嘅「責任」,已經全數負曬,仲有咩責任未負?仲要再承受輿論同指責?呢個時候,討論嘅核心同語調,都唔應該再流於責怪受害人。再者,香港係一個文明先進嘅社會,我地唔應該認為治安差好合理,出街隨時比人姦好合理,從而覺得避免危險嘅責任大部分落於受害人身上。
好多人好以其他罪行類比性罪行,去合理化佢地去「教導」受害人,其實係大錯特錯。強姦與偷竊等其他罪行有本質性嘅分別。錢財係身外物,無左可以搵翻,你怪責受害人唔小心俾人偷銀包,唔會對佢有好大嘅二次傷害。但被人玩弄施暴,失去左人嘅尊嚴同對身體嘅自主,嗰種嘅摧毀性,絕對唔可以同比人偷銀包黎比。又,同樣係人身傷害,我又好少聽人怪責被人用刀刺傷(之類)嘅受害人「點解唔保護自己」。強姦嘅傷比肉體嘅傷隨時更深,但外人就總落力地事後孔明,真諷刺。
討論「保護自己嘅責任」、必要性同方法,一般來講唔係大問題,甚至係有益嘅。但討論都要睇時機、識分寸。喺性罪行經已發生嘅背景下,直接評論受害人嘅責任,甚至透過討論,直接、間接地怪責傷害受害人,只係雪上加霜,毫無建樹。唔想有更多受害者,唔代表要用傷害現有受害者嘅方法,喺唔適當嘅時機、針對個別受害者去討論。
而其實,好多時,受害人自己都會一世怪責自己,唔需要你哋d外人去說服佢怪責自己。
一句「受害人應保護自己」看似好正路,甚至只係基本常識。但喺性罪行嘅context下,或者只係一句有害無利嘅廢話。